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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准则规定了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活动的审核员所应具备的主要能力,提出了审核员注册的要求,适用于所有向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安注委”)提出注册申请的人员及已注册的不同级别的审核员。
2、引用文件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2001第30号 国家经贸委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3、定义
国家经贸委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中的定义适用于本准则。
4、注册级别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按以下三级进行注册:
4.1实习审核员:是指满足本准则的能力、教育和工作经历、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和培训经历的要求,但未满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经历要求的人员。
4.2审核员:是指己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并证实其有能力根据国家经贸委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
系审核规范,单独或作为审核组成员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或部分审核的人员。
4.3主任审核员:是指已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并证实其有能力根据国家经贸委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管理审核组并能够协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各方面工作的人员。
5、能力要求
申请各级别审核员注册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
a)具有相关运行过程及过程控制的知识;
b)具有职业安全健康科学与技术知识;
c)具有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应用知识;
d)具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应用知识;
e)掌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与技巧;
f)具有进行危害辩识与风险评价的能力;
g)具有有效实施审核、控制审核过程的个人素质和能力;
h)具有有效领导审核组的能力(仅适用于主任审核员)。
6、注册要求
申请各级别审核员注册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教育和工作经历、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培训经历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经历的要求。
6.1教育和工作经历
申请人应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6.1.1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者,应具有至少4年的工作经历。
6.1.2具有大专学历者,应具有至少6年的工作经历。
6.2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
申请人应具有至少2年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该经历应至少涉及下列方面之一:
a)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b)职业安全健康监测;
c)职业安全健康工程;
d)职业安全健康科研;
e)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6.3培训经历
申请人应完成注册委认可的审核员课程的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此合格证书三年内有效。
6.4审核经历
6.4.1实习审核员
对实习审核员申请人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经历不作要求。
审核员申请人应具有实习审核员资格,同时具有至少4次完整的、可接受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经历,并且有至少20天的现场审核经历。所有审核都是依据国家经贸委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或相应国际区域组织标准)进行的,并覆盖审核的全过程。
6.4.3主任审核员
主任审核员申请人应具有审核员资格,同时根据国家经贸委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或相应国际区域组织标准)担任审核组长,领导审核组进行过至少5次完整的、可接受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并且有至少15天的现场审核经历。
6.4.4可接受的审核类型
a)总部对其工厂或其分支机构的审核(不包括工厂组织的内部审核);
b)第三方认证 审核;
c)按合同进行的符合性审核;
d)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的审核。
所有的审核包括对完整体系的审核、对部分体系的审核、监督审核及复评审核。
6.4.5审核记录
每位申请人和所有的注册审核员应该保留有效的审核记录,用以证明其审核经历(见审核经历表)。该记录应在申请前3年内获得。对审核记录的内容要求如下:
a)审核日期和现场审核时间;
b)使用的体系标准及实施的审核类型;
c)受审核方的名称及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d)审核员受聘机构的名称及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e)审核组组长姓名及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f)审核组人数;
g)申请人在审核中的作用;
h)申请人审核的要素。
7、注册申请
7.1申请文件
申请各级别审核员注册的人员,应分别填写并递交相应的申请表格(详见实习审核员申请表、审核员申请表),并附上所要求的证明文件。
7.1.1实习审核员申请人应附以下证明文件:
a)审核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b)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c)工作经历证明;
d)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证明。
7.1.2审核员级别以上的申请人应附以下证明文件:
a)安注委认可的实习审核员证书或审核员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b)工作经历证明;
c)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证明;
d)审核记录;
e)专业发展记录;
f)主任审核员申请人公开发表过的至少两篇专业论文复印件。
7.2申请证明人
申请人应有聘用机构或两名与申请人有业务关系的注册审核员证明。证明人(机构)必须能为申请人在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出具证据或个人确实了解的情况证明。